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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47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9   阅读:

审理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吉08民终47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5-18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淑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岐,被上诉人李淑芝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并予以改判,依法驳回李淑芝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淑芝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已经查明,按双方签订的《洮南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及洮南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过渡补助费加倍。李淑芝就超期交付安置房屋的事实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超期过渡费,并经生效判决确认。李淑芝主张超期过渡费的诉讼行为表明,其已认可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加倍给付过渡补助费,现又要求违约金属重复主张;2、就原审判决而言,如果李淑芝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应予支持,也应该将此前判决给付的4960元超期过渡费予以扣除,否则对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失公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淑芝辩称:1、超期过渡安置费不是违约金,李淑芝和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的一项,不是全部;2、一审评估的只是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按期交付楼房的违约金与安置费无关,鉴定报告可以看出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评估得出的违约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李淑芝一审起诉称:依法判决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逾期交付房屋赔偿21120元,承担诉讼费、评估费。事实与理由:2009年6月22日,双方签订了“洮南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李淑芝居住的312平方米(营业)房屋被动迁,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李淑芝回迁楼四户(一户门市楼,三户住宅楼)。回迁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房屋安置协议履行后,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房屋安置协议的约定的回迁时间给李淑芝回迁楼,直至2010年5月26日,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向李淑芝交付四户回迁楼,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严重违约,造成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李淑芝回迁门市楼违约金(租金)8800元,三户住宅楼违约金(租金)12320元。上述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付给李淑芝回迁楼的违约行为,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李淑芝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李淑芝、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签订的洮南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2009年6月22日,李淑芝、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洮南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李淑芝平房动迁,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李淑芝回迁楼四户,约定房屋交付期为2009年11月30日。到期后,其他回迁户按时回迁,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刘祥岐与李淑芝另有诉讼,该房产权不明为由没有交付房屋,构成违约。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交房,违约期间为5个月26天,给李淑芝造成损失,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予赔偿。李淑芝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金,该解释第一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界定即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是洮南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所谓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李淑芝通过该协议取得房屋产权,该协议中有国家政策支持,改造的目的是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依据的是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双方达成的合意,并不是完全依赖于市场,不符合商品房买卖的特征,双方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关系,故此本案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房建成后,没有按照约定向李淑芝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淑芝损失,李淑芝主张损失数额以评估的租金为准本院予以支持。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交付原因是因为刘祥岐与张福堂、李淑芝关于房屋产权的诉讼没有结果,但李淑芝与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签订了洮南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依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该四户楼房没有经过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应向李淑芝交付房屋。关于超期过渡费问题,协议中约定的过渡费是对李淑芝的在拆迁至回迁过程中的安置费用,并不是约定的违约金,故此,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用给付超期过渡费的方式履行了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四户楼房经白城市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经济损失价格为14514元。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李淑芝违约损失145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28元由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62元,李淑芝承担166元。鉴定费8000元由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双方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李淑芝主张违约金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如应支付违约金(2011)洮民一初字335号判决书认定的4960元应否予以扣除?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于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淑芝本案起诉主张违约金不属于重复诉讼。李淑芝在洮南市人民法院(2011)洮民一初字335号案件中主张超期过渡费4960元。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被征收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或者安置房交付之前这一特定过渡期限内,征收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另寻住房搬迁所产生的损失或者增加费用的补偿。超期安置补偿费是对于李淑芝自行解决住处的补偿。而本案李淑芝主张的是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导致李淑芝未能按约定占有、使用房屋收益的损失。李淑芝在另案起诉主张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超期过渡费的行为,不能推定李淑芝有放弃主张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应将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超期过渡费4960元在应支付违约金数额中予以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回迁房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认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由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孔庆江

代理审判员姚磊

代理审判员曹宝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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