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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200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4   阅读:

审理法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191民初20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2-27

审理经过

原告苏立娜与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仰陵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立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国、康中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仰陵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立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西仰陵村委会给付原告苏立娜自2013年1月24日至2106年12月23日的过渡费共计141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苏立娜违约金5000元;三、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西仰陵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石家庄市的政策及西仰陵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09年6月16日西仰陵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西仰陵村整体进行拆迁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原告苏立娜也属于其中一员。2011年1月23日,对原告苏立娜家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签署了第2011号“房屋评估分户表”。2012年5月29日签署了第781号“拆迁补偿协议”,拆除腾清房屋并签署了第2011号“拆迁补偿协议”;明确约定过渡费按标准户每月3000元给付;原告苏立娜家的过渡费自2011年1月24日领取到了2013年1月23日,从此再没给付。原告苏立娜多次催要,被告西仰陵村委会一直说给付,但没有兑现。为维护原告苏立娜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西仰陵村委会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苏立娜系石家庄高新区西仰陵村村民。2009年,石家庄高新区西仰陵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原告苏立娜系被拆迁户之一。2011年1月23日,被告西仰陵村委会对原告苏立娜和案外人苏立静共同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评估。2011年1月23日,被告西仰陵村委会(甲方)与原告苏立娜及案外人苏立静(乙方)共同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根据《西仰陵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保障改造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拆迁补偿协议。一、本次拆迁补偿实行评估、签协议、拆迁验收、预付过渡费、兑现评估价款加奖励的办法运行;二、拆迁启动时间为2010年11月23日;三、甲乙双方对评估结果核实后,在2011年1月23日之前签订协议的,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月,一次性预付两年,每户奖励50000元,一次性补助冬季取暖费3000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1年1月23日,原告苏立娜及案外人苏立静共同与西仰陵土地开发办签订一份《拆迁交房协议》,该协议约定:苏立娜、苏立静在2011年1月23日已拆迁腾清,经土地开发办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苏立娜、苏立静可凭本协议到村委会支取拆迁补偿金。上述两份协议均由案外人苏立静父亲苏建革代签。此后,原告苏立娜到被告西仰陵村委会支取了拆迁补偿金,其中包括过渡费72000元。2012年5月29日,为了区分原告苏立娜与案外人苏立静的被拆迁宅基地为不同的两块宅基地,原告苏立娜重新与被告西仰陵村委会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月,该协议由原告苏立娜父亲苏建国代签。自2013年1月24日起,被告西仰陵村委会停止向原告苏立娜支付过渡费。被告西仰陵村委会至今未向原告苏立娜交付安置房屋。

另查明,2009年6月16日西仰陵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户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执行,如单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5000元。

以上事实有《房屋评估分户表》、《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交房协议》、《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过渡费系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用于搬迁和临时安置住房的费用。在被告西仰陵村委会拆迁原告苏立娜房屋时,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合法有效。被告西仰陵村委会应自原告苏立娜拆除腾清房屋之日即2011年1月23日起开始发放过渡费。虽然被告西仰陵村委会按照约定已经向原告苏立娜发放两年过渡费,但是自两年期满后至今被告西仰陵村委会未向原告苏立娜交付安置房屋,故被告西仰陵村委会仍应负有向原告苏立娜继续发放过渡费的义务。至原告苏立娜起诉时,被告西仰陵还应支付原告苏立娜47个月的过渡费,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费标准3000元/月,被告西仰陵村委会应当支付原告苏立娜过渡费141000元。至于被告西仰陵村委会是否应当向原告苏立娜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西仰陵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本村具备拆迁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和西仰陵村村委会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方案规定,如果被告西仰陵村委会单方违约,其应向原告苏立娜支付违约金。但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拆迁补偿协议》并未约定过渡费的履行期限,被告西仰陵村委会也可随时履行,原告苏立娜依法可随时要求被告西仰陵村委会支付过渡费。据此被告西仰陵村委会未构成违约,不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被告西仰陵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立娜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的过渡费141000元;

二、驳回原告苏立娜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苏立娜负担50元,由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进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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