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桂民申字第5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4-18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仰基、赵伟因与钦州市征地拆迁中心(以下简称拆迁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钦立民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仰基、赵伟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赵仰基、赵伟与拆迁中心未达成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已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约定“若同一项目其他被拆迁户享有调价等优惠政策的,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户同样享有”,依法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二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赵仰基、赵伟以其与拆迁中心签订协议约定享有其他被拆迁户同等优惠政策为由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拆迁中心按约定支付调价待遇款而引发的纠纷。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钦南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裁定,对赵仰基、赵伟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赵仰基、赵伟不服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作出(2012)钦立民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赵仰基、赵伟向本院申请再审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已履行完毕,该协议虽约定“若同一项目其他被拆迁户同样享有调价等优惠政策的,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户同样享受”的条款,但对于应增加的补偿面积、补偿价格、补偿数额还没有具体协商确定,在双方没有协商确定之前,属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具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正确的,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赵仰基、赵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仰基、赵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家杰
代理审判员谢芳
代理审判员韩胜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