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天民二终字第4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9-30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水兰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向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2)天秦民三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水兰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水兰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水兰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5元,减半收取5942.5元,由上诉人天水兰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兰
审判员李虓晖
代理审判员朱金平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子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