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8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2-1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饶红梅、高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饶红梅、高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丰灵芝
审判员孙勇
人民陪审员马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樊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