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3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5-2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常兰与被告滁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赵常兰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常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常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常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弓家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