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顺民二初字第48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1-2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英、哈庆宝诉被告抚顺市新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9年7月,原告坐落在顺城区西戈农行建筑面积76.45平方米门市房由被告负责动迁。2000年6月3日被告将原告回迁安置到顺城区葛布街西戈农行楼东4号建筑面积78.41平方米门市,但该门市房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产权手续。故原告来院诉讼,请求判令坐落于顺城区葛布街西戈农行楼东4号门市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被告主体资格处于吊销状态已多年,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经本院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来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红英、哈庆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宗雳
人民陪审员牛文静
人民陪审员王茜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