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延民初字第452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2-1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玉山诉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有限公司、延边信鼎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朴玉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3.5元,由原告朴玉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春石
审判员石勋波
助理审判员林大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