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昌民初字第51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8-1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元与被告北京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庆元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笑
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
人民陪审员
姚秀凤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