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简阳民初字第87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6-0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山诉被告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四川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朝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李朝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朝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李朝山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税旭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