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绍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2)绍民初字第125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9-02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韩阿芬与被告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韩剑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后,原告韩阿芬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韩剑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阿芬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韩剑云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阿芬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韩剑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阿芬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屠国均
代理审判员沈海明
人民陪审员马学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