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宿城民初字第028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3-02
审理经过
原告陆春红、陈晓倩诉被告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26日,原告陆春红、陈晓倩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春红、陈晓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5元,减半收取5793元,保全费4413元,合计10206元,由原告陆春红、陈晓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金龙
人民陪审员王新权
人民陪审员吴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