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0)湖安商初字第43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0-08-1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总公司诉被告陈永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总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总公司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城西北开发总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季平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