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津高民申字第1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2-26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德其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德其申请再审称:(一)杨德其在一审中主张土地中心及服务中心无偿征收杨德其院落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本案并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二)二审判决虽认定“容积率已考虑了院落的补偿”,但容积率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并给被拆迁人造成苦乐不均,而且按容积率补偿,杨德其的院落每平方米补偿100元系不合理价格。(三)容积率是《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调整值中的一项,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杨德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土地中心提交意见称:杨德其与土地中心、服务中心所签《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政策,杨德其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明确,容积率已考虑院落补偿,且杨德其已按协议领取了相关补偿款。土地中心与服务中心均不存在对杨德其的侵权事实。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德其再审诉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服务中心提交意见称:请求驳回杨德其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土地中心、服务中心与杨德其所签《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的约定,拆迁中心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4465元/m2对杨德其进行货币补偿,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现杨德其以土地中心只对其房屋进行了补偿,未对其院落土地进行补偿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赔偿其损失。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格系该地块的评估单位受拆迁人的委托在综合参考朝向、檐高、装修、容积率等因素后确定的,而容积率已考虑了院落的补偿。据此,两审法院对杨德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杨德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德其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清泉
代理审判员李善川
代理审判员唐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洪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