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87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5-1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永军与被告安徽浙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均在六安市金安区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不动产所在地均在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浙东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