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武民初字第0139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7-2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与被告鲍明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明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撤回对被告鲍明芬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290.94元,减半收取4145.47元,由原告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覃爱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