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诉讼案例 » 正文
(2015)桂民申字第19号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8   阅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桂民申字第1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2-1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树英因与被申请人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兴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树英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以及该协议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已经对楼房的类型和户型结构进行了明确约定,涉案回建住宅只能建设六层,且均为标准层,但中恒兴公司擅自改变设计,将第六层标准层改为跃层进行报批,实际上加建了第七层,该加建楼层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中有关“楼房类型为多层”的约定,构成违约。二审判决未对中恒兴公司提供的图纸等证据材料予以分析和鉴别,片面确认其“真实性”,认定事实错误。(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恒兴公司因其违约行为取得了巨大经济利益,而楼层增加后,住宅数量也增加,业主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户均使用土地面积下降,通风、采光、日照受影响,公共用地与绿地减少,停车位受挤占,居住舒适度与房屋价值降低。中恒兴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黄树英要求中恒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中恒兴公司提交意见称:黄树英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新的证据问题。黄树英申请再审提交的光盘、4号楼至8号楼第七层住宅水表、电表照片及催费通知等证据,拟证明涉案房屋现状以及建成后的第六层、第七层为标准层而非跃层,中恒兴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经审查,以上证据材料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黄树英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中恒兴公司是否违约问题。黄树英申请再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回建房“楼房类型为多层”是六层,而中恒兴公司交付的房屋实际为七层的建筑,故构成违约。中恒兴公司则抗辩认为其建设的是六层建筑,其中第六层为跃层设计,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中恒兴公司交付的房屋是否多层建筑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多层建筑的理解,应当根据我国现行的建筑规范和政府规划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2条注解2明确“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中恒兴公司申请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等资料上注明4#、8#商住楼、5#-7#住宅楼的层数为6层(第六层、第七层为一套跃层住宅,层数按照一层计算),已经过钦州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的审批,工程竣工后也经过钦州市住建委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由此可见,中恒兴公司交付的房屋仍属多层建筑,并没有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关于“楼房类型为多层”的约定。此外,双方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中对回建房的幢号、房号、面积、差价款以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情况作了明确约定,其中第一条第一款约定“乙方选择的回建房位于住宅小区第6幢4单元207号,楼房类型为多层,用途为住宅,属框架结构,层高2.9米,楼间距16米,其回建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户型结构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楼层示意图见附件二”。从合同内容看,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是用以确定黄树英所选户型结构和面积,附件二房号一览表是用以确定黄树英所选的楼层位置。《标准层平面图》与《6号楼房号一览表》作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的附件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对拆迁补偿协议中黄树英选择的具体回建房即第6幢4单元207号房屋情况的进一步说明。中恒兴公司向黄树英交付的房屋幢号、房号、面积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一致,已经全面地履行了己方合同义务,对黄树英不存在违约情形,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并没有缺乏证据证明。因此,黄树英主张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亦不成立。

(三)关于损失赔偿问题。黄树英以中恒兴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中恒兴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上所述,中恒兴公司已经向黄树英交付了与双方约定一致的幢号、房号、面积的房屋,黄树英没有证据证明中恒兴公司在履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中存在违约。至于黄树英提出的土地使用利益、楼间距、通风、采光、绿地使用面积、车位等问题,双方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其主张中恒兴公司违约并赔偿损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亦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综上所述,黄树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树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苹

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麦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素蓉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