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无为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无民二初字第0055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0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开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林平、缪瑞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县开城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王林平、缪瑞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为县开城镇人民政府撤回对王林平、缪瑞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无为县开城镇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方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