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于民二初字第0160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0-2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立诉被告张秀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事实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原告涉嫌诈骗罪,已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事实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英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平丽
审判员周楠
人民陪审员赵宏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