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宣汉民初字第185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04
审理经过
原告王术平与被告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玉国、程衣仁、刘耀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术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术平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术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王术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康
人民陪审员刘晓成
人民陪审员袁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