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朝民初字第154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1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凤生诉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宋凤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彦辉
审判员李林
代理审判员张尽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