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石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2)石民初字第0056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2-10-2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元兴、喻元志与被告陕西万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元兴、喻元志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喻元兴、喻元志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公共,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喻元兴、喻元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