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黑10民终6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1-19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兴义不服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爱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武兴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变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而在(2015)爱民初字第587号案件中,上诉人的请求是要求拆迁人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爱民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所以,上诉人此次起诉的诉请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的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毓
审判员王维平
审判员李仲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