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太和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8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0-09
审理经过
原告郭连玉诉被告太和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连玉要求判令被告太和县房地产管理局自2015年5月14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安置补助费8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连玉要求被告太和县房地产管理局履行的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连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零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