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榆民初字第0614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1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榆林市某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曹某。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庆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钟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