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江民初字第167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1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政乔、俞善荣、徐超嫦、俞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7.50元,由原告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