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海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门开民初字第00040-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4-2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与被告汤小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门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德华
代理审判员马培松
人民陪审员施慕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