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浦民(行)初字第12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2-20
审理经过
原告陆甲、陆乙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城绿带建设管理署、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甲、陆乙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且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甲、陆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甲、陆乙共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姚姝
人民陪审员毛幼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