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靖宇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靖民二初字第13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5-2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军诉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培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