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靖宇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靖民二初字第11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5-25
审理经过
原告孙立明诉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立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诗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