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新民初字第91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7-3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徐某甲、平顶山市新华区王庄村民委员会、平顶山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某甲、平顶山市新华区王庄村民委员会、平顶山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运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