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洪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56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10-17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江市XX局诉被告张XX、张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XX、张XX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江市XX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洪江市XX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勇
审判员周丽
人民陪审员李文虎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莫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