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19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1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秀荣诉被告王向军、郝素梅、河南牧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栾秀荣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文兵
审判员范梅红
人民陪审员张法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