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1)晃法民一初字第6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1-09-0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祖江与被告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李树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祖江于201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祖江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祖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祖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涂克
审判员蒲华平
人民陪审员杨万良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