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滕民初字第401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0-2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继银与被告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继银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继银申请撤回对被告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继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即205元,由原告巩继银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成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