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浏民征初字第0000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3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肖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90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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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志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