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皋民初字第63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1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斯龙与被告如皋港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斯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斯龙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斯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斯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宗卫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常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