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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72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2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72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8-19

审理经过

原告梁华建、容卓芬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两原告诉称:原座落在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长福东街5号的房屋是梁德行所有,梁德行于1989年4月15在香港死亡,上述房屋由其胞弟梁某继承。梁某于2005年10月22日在广州市死亡,上述房屋由原告梁华建继承。2000年3月21日房屋由被告拆迁,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未能按期回迁,为此,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05年9月28日经双方协商,签订《房屋拆迁变更安置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回迁楼层,改为回迁广州市西华路221号(康业阁)906房。2008年11月21日原告回迁了该906房(后正式门牌变更为911房)。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原告已经付清了超出原产权面积的购房款项。现原告回迁已多年,但被告尚未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广州市西华路221号南梯康业阁911房(即原906房)的房产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1日,梁德强(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中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拆除座落在西华路长福东街5号首层房屋(建筑面积26.96平方米,其中违章建筑3.31平方米);甲方在2002年12月31日将自有的西华路原地段B4幢建筑面积29.95平方米用作拆除乙方原址房屋后的产权调换补偿;等等。

2008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08)粤穗广证内字第162914号《公证书》,其中查明广州市西华路长福东街五号房屋首层(已拆迁回迁至广州市西华路自编B4幢南门906房)属梁某与妻子容卓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有财产,确定上述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梁某名下的产权按照遗嘱的指定由梁华建一人继承。

2008年11月21日,原告梁华建与被告签订《回迁协议》,订明:被告同意于2008年11月21日将回迁房西华路自建的规划B4幢九层南门906房(即:西华路221号南门906房)交给原告回迁居住,原告同意办理回迁房入住手续。

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上址906房门牌现已变更为911房。

另查明,涉案房屋已被本院的(2003)越法执字第620-14等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5月9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即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原告在该房屋未解封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存在诉讼障碍,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华建、容卓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赖丽恂

人民陪审员潘路米

人民陪审员周跃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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