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2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4-28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敏星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五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敏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邓敏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春杉
审判员杨晓兰
代理审判员邝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