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诉讼案例 » 正文
(2009)榕民终字第712号拆迁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3   阅读: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9)榕民终字第7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09-05-19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平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南台岛建设发展总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拆迁工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08)仓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陈平作为乙方、被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南台岛建设发展总公司作为甲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1、甲方以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下藤旧屋区福圆苑11-13号楼14号店面(建筑面积142.8平方米,最终以产权部门确权的面积为准)作为安置给乙方的店面;甲方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店面交付给乙方;

2、由于福圆苑11-13号楼14号店面已出租给第三人(黄桂如)开办超市(租赁期限至2010年6月30日止),乙方同意该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将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至2010年6月30日期满止;

3、甲方同意乙方以6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甲方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福盛苑1-3号楼23号店面,该店面建筑面积为78.7平方米(最终以产权部门确权的面积为准);甲方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该店面交付给乙方;

4、自2004年4月20日起至甲方将福圆苑11-13号楼14号店面交付乙方期间,甲方每月支付乙方逾期过渡费人民币3420元;

5、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甲方应支付的逾期过渡费冲抵乙方购买坐落于福盛苑1-3号楼23号店面的购房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购房款在该店面交房时结清,多退少补;

6、若甲方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能将上述两处房产交付给乙方,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秋华

审判员张俊

审判员郑乐影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凌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