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额垦民初字第23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8-2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金福诉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金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2元(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樊向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钱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