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天民三初字第82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1-05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公司与被告天山区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泉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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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员雷菲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