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12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煜韬、周菊华、沈炜、曹艳、沈逸冰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浦社区办事处、上海市奉贤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王永兴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煜韬、周菊华、沈炜、曹艳、沈逸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屠朝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严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