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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二初字第13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5   阅读:

审理法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长民二初字第13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7-2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增诉被告通化福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增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祥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孔祥增减半负担32.50元。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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