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涪民初字第442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21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史正国诉被告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192.5元,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92.5元,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