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宛民初字第141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8-2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国诉被告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文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鹏飞
审判员苏珂
审判员吴国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宗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