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陆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56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0-2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毕定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柏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曾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