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7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10-10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吉林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0元,应退返5090元,剩余509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春梅
审判员付广
代理审判员张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