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萧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1322民初33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3-2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亮诉被告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萧县人民政府、萧县交通运输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亮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德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德亮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