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06民终16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3-25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抚松县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抚松县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抚松县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抚松县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抚松县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郭惠靖
代理审判员毕克强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晨光